根据《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12号)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办法为: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