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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字[2016]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包括经营性单位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职工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收费按收费对象分为两类:
(一)向在校各类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中学生、小学生、幼儿园入托幼儿等,以下统称学生)收取的费用,所有收费项目由政府部门审批,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含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和报名考务费等;
2.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资料翻译费、证卡补办费、校园电瓶车费、资料复印费、自助打印费、自助扫描费、洗衣服务费等。
3.代收费。主要包括体检费、身份证办理费、床上用品费、军训服装费、水电费、考试费(上级主管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二)向教职工、社会人员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停车服务费、代收水电费、房改房的物业管理费等。
2.由学校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食堂餐饮费的价格、房产资源调节费、零星维修费、校内办公场所的网络服务等。须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3.由学校备案的项目。通常是指校内非经营单位提供的、以成本补偿和自愿选择为原则而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会议室、展馆、报告厅、礼堂及相关设施使用费、培训费、版面费、测试加工费、检测费、论文检索查新费、会议费、检验费、实验费、通讯服务代办费,以及按成本补偿并自愿选择的生活服务收费等。须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
(二)学校按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学工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审计处、后勤保障部、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计划财务处。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审议向学生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二)负责审议向教职工、社会人员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
(三)负责审批由学校审批的项目。
(四)负责受理违规收费举报;
(五)按“三重一大”要求需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的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校收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收费申报程序及审批、备案原则
第六条 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收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再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收费许可,按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执收单位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
(二)项目成本测算;
(三)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
(四)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
第七条 由学校审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执收单位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
(二)项目成本测算;
(三)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
(四)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
第八条 由学校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制定,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属于学校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执收单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收费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便于操作;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校内单位间同类项目的均衡性;
(三)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补充运行费,不能全部用于人员费支出;
(四)学校安排相应经费的情况。
第四章 收费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各项收费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严禁各单位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等“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都必须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中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收费行为。
第五章 收费公示
第十一条 各收费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公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应明码标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
第六章 收费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工作。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校内收费管理制度》(中大财字〔2002〕20号)、《中南大学学杂费住宿费管理制度》(中大财字〔2002〕20号)、《关于改革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大财字〔2003〕21号)、《关于加强对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大财字〔2003〕28号)、《中南大学校内单位收费许可制度》(中大财字〔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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