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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字[201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购买发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销毁、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不得混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包括机打票及手工票(简称收费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简称捐赠票据);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包括机打票及手工票(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简称国税发票);
(五)其它结算凭证。
第七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收费票据:主要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二)捐赠票据:主要用于接受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供的货币或实物资产的捐赠。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资金收入和往来行为。
(四)国税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服务及餐饮住宿等业务。
(五)其它结算凭证:上述票据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
各类票据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三章 票据申领
第八条 上述各类票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向主管部门申领。
第九条 各类票据的开具须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对于票据使用量较大的校内各单位,经申请、审批后可以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和管理。票据专管员名单须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持变更申请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各单位以往年度的票据使用量及实际业务情况,以校内各单位两个月的票据使用量核定初次领用票据的最高数量。票据的再次领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以交回已用票据的数量作为可领用票据的上限。
第十一条 税控机打发票装置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需增加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启用票据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须及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告。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对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开具票据。开具票据后,如发生填开错误,必须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开具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收款人和交款人应使用姓名全称。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严禁私存、坐支、挪用。
第五章 票据保管和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校内各单位应将上年度领用的票据交回学校计划财务处(包括未用完票据),缴回票据时应在票据封面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已开具票据封底注明使用时间、累计开票金额和作废票据号。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票据记账联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发生单位注销或合并时,应及时办理票据的变更和缴销手续,同时更新有关工作人员票据使用的权限。
第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票据的缴销工作。根据票据管理的规定,从开具票据年度的次年起,票据存根在学校计划财务处保存五年,期满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对票据进行领用、发放、缴销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票据丢失情形时,应当于丢失当日报告学校计划财务处和票据核发机关,并尽快登报申明作废。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校内各单位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内各单位应配合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拆本适用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三)未依法依规使用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计划财务处相应调整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收款收据、发票管理的通知》(中大财字〔2003〕27号)、《中南大学收款收据、发票管理制度》(中大财字〔200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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