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中大财字[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以及直附属单位等(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和公开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按以下标准执行: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
专业技术岗 |
管理岗 |
|||||
一类 |
院士 、一级教授 |
二级(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由报销人据实填写。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交通工具等级。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以及乘坐普通软席,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五)六、七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
(六)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七)对于未经批准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而乘坐头等舱或者公务舱的,或其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级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件1)。对于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旺季上浮标准,上浮期限和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住宿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果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以上信息的,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他地区均为1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80元/人·天包干或凭票据实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以及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包干或者凭票据实报销,如选择凭票据实报销,不得再领取80元/人·天的包干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中南大学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并附上飞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二条 飞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相关补助。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或其他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或填写情况说明(由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单程票据情况,出差人员须提供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五条 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需要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凭票据实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
对于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责任,由相关单位和出差人员依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交通工具超过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可凭相关票据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出差人员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田野考察、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实验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等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以采用据实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
(一)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签,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科研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难以取得住宿费等发票,按《中南大学野外科研出差费用报销实施细则》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第三类人员差旅费标准,由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三十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申请报销领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标准参考财政部的差旅费标准制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如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字〔2014〕12号)同时废止。
中南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
||||||||
序号 |
省份 (市) |
住宿费基准 (元/人.天)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元/人.天)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北京市 |
1100 |
700 |
500 |
|
|
|
|
2 |
上海市 |
|
|
|
|
|||
3 |
三亚市 |
10-4月 |
1200 |
800 |
600 |
|||
4 |
江苏省 |
900 |
600 |
500 |
|
|
|
|
5 |
浙江省 |
|
|
|
|
|||
6 |
福建省 |
|
|
|
|
|||
7 |
河南省 |
4-5月上旬(洛阳市) |
1200 |
780 |
650 |
|||
8 |
广东省 |
|
|
|
|
|||
9 |
四川省 |
|
|
|
|
|||
10 |
云南省 |
|
|
|
|
|||
11 |
天津市 |
800 |
500 |
400 |
|
|
|
|
12 |
河北省 |
7-9、11-3月 |
1200 |
750 |
600 |
|||
13 |
山西省 |
|
|
|
|
|||
14 |
内蒙古 |
7-10月 |
1200 |
750 |
600 |
|||
15 |
辽宁省 |
7-9月 |
960 |
600 |
480 |
|||
16 |
吉林省 |
7-9月 |
960 |
600 |
480 |
|||
17 |
黑龙江省 |
6-9月 |
960 |
600 |
480 |
|||
18 |
安徽省 |
|
|
|
|
|||
19 |
江西省 |
|
|
|
|
|||
20 |
山东省 |
7-9月 |
960 |
600 |
480 |
|||
序号 |
省份 (市) |
住宿费基准 (元/人.天)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元/人.天)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21 |
湖北省 |
800 |
500 |
400 |
|
|
|
|
22 |
湖南省 |
|
|
|
|
|||
23 |
广西省 |
1-2、7-9月 |
1040 |
750 |
520 |
|||
24 |
海南省(不含三亚市) |
11-3月 |
1040 |
750 |
520 |
|||
25 |
重庆市 |
|
|
|
|
|||
26 |
贵州省 |
|
|
|
|
|||
27 |
西 藏 |
6-9月 |
1200 |
750 |
600 |
|||
28 |
陕西省 |
|
|
|
|
|||
29 |
甘肃省 |
5-9月 |
1200 |
750 |
600 |
|||
30 |
青海省 |
|
|
|
|
|||
31 |
宁 夏 |
|
|
|
|
|||
32 |
新 疆 |
|
|
|
|
注:
一类人员:院士 、一级教授、二级(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二类人员: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含五级)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三类人员:其余人员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计说明 | 更新日志
中南大学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5659 QS3-200505-0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