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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字[2016]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野外科研工作费用管理,确保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野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野外科研出差是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食宿条件艰苦地区有计划开展的地质调查、考古挖掘、田野考察、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察、海洋科考、野外测绘等科学研究、调查和考察活动。
第三条 野外出差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一)野外出差前,填写《中南大学野外出差审批表》(见附件),并报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
(二)预借支差旅费时,将批准后的《中南大学野外出差审批表》连同借款单交计划财务处办理预支手续;
(三)野外出差差旅费报销时,填写《中南大学差旅费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中南大学野外出差审批表》及其他报销单据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轮船、飞机等完整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条 租车和自驾车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文件规定和经济便捷的原则,野外出差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运输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情况,确需租车或自驾车的,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凭票据实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租车费;
对于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责任,由相关单位和出差人员依法承担。
(三)租车应优先选择租赁公司的车辆,报销时提供租车发票及相关支撑材料。确无租车公司的地区,需与车主签订租车约定或协议,用车终止时办理汽车租赁费结算单,报账时提供租车约定或协议(5万元以上需盖中南大学合同专用章)、结算单,汽车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
第六条 野外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报销采用综合补助、定额包干的方式。综合补助包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野外工作期间的住宿、伙食、交通等票据不再报销,仅作为支撑材料交计划财务处存档,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综合补助标准: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550元/人·天;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人·天;其他工作人员350元/人·天(本科生、研究生不高于350元/人·天)。
(二)如国家政策、行业标准或项目预算对野外补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野外出差综合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以《中南大学野外出差审批表》、往返车(机、船)票、车辆通行费等有效票据为依据。无相关依据不核发综合补助。
第七条 野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劳务标准核发,有关野外聘用人员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凭聘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南大学校外人员酬金发放表报销,原则上采用我校财务转账支付。确实无法转账需支付现金的,凭聘用人员签字的发放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南大学校外人员酬金发放表报销。
第八条 野外出差报销应严格按照相关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各级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中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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